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「弄丟」市價3百萬的證物名表一案,始終讓人覺得檢警雙方對外的說明都不夠坦白。
新北市刑大大隊長、在現場帶隊指揮辦案的偵五隊隊長等人,拿錢湊了50萬和當事人和解。用50萬處理掉300萬的責任,對方還具結放棄民刑事求償權利。幫派分子肯簽下這種不合理、不公平的和解書,辦案人員和偵辦對象的不對等權力關係,是否起了關鍵作用?可以調職、記過就一筆帶過了嗎?
拿錢出來和解的是大隊長等人;結果測謊沒過的是沒出錢,去支援搜索的偵六隊隊長。這又是怎麼回事?
根據我請立委辦公室詢問法務部,發現新北市刑大在搜索現場就請示檢察官:是否要查扣皮包、名錶?檢察官裁示與案件無涉,不必查扣。
如果法務部說的是事實,新北市刑大為什麼又擅自扣走這一批高價證物?誰下的命令?動機是什麼?
立法院要不要乾脆請檢警雙方來對質看看?